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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轴及联轴器锻件成品,不得有过烧现象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、折痕、夹渣、夹层及密集的发纹。轴材端部不得有缩孔或疏松。表面缺陷若能再加工后去除,且不影响表面质量时,允许存留。联轴器非结合面允许存留个别不大的凹陷、刻痕或黑点。允许用焊补的方法修补表面缺陷。大面积补焊后应重新热处理。
适用于船舶中间轴、推力轴、尾轴、联轴器。船舶及联轴器锻铸件:材质:常用30、35或45钢,建议采用35钢。内河小型船舶轴材料允许采用热轧钢或25钢。联轴器允许采用ZG30,ZG35.其所用材料强度一般不低于船轴材料的强度。船轴的化学成分、机械性能、锻造比及在锻件上不应低于船轴材料的强度。船轴的化学成分、机械性能、锻造比及在锻件上割取试样的地位和方法应按《钢质海船建造规范》中有关材料部分的规定。试体应在锻件经热处理后直接从锻件上割取。凡要求试验的项目已有出厂证明者,可不必重试。凡用土炉热处理或在热处理时,接触高温一端(高于正常热处理温度而有过烧现象时)应作金相检查。